江湾校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者:刘建峰发布时间:2014-09-17浏览次数:310


第一条为规范江湾校区管委会的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全校师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复旦大学信息公开实施条例》,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江湾校区管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管委会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办公地点、办公电话;

(二)相关规章制度及办事流程;

(三)三重一大事项;

(四)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五)预算经费使用情况;

(六)招投标情况;

(七)经批准需要向部门职工公开的部门重大事项;

(八)系列宣传报道;

(九)各类先进评选情况;

(十)涉及本部门职工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管委会的事项在管委会办公会议公开;

(二)涉及本部门的需要公开的事项对学校和社会公开。

第五条信息公开的形式

(一)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办公地点、办公电话在校园网、校务公开网、江湾校区网站上公开;

(二)规章制度、办事流程在校务公开网、江湾校区网站上公开;

(三)三重一大事项通过管委会办公会议形式讨论决定并按规定报送分管校领导、存档等形式工作;

(四)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预算经费使用情况、先进评选等事项通过管委会办公会议形式公开;

(五)系列宣传报道在校园网、江湾校区网站上公开;

(六)设立部门邮箱,接受职工、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咨询和建议。

第六条管委会成立信息公开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组长和副组长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管委会负责宣传信息工作人员担任,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

(一)管委会安排专人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在公开信息前,专人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初审,对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经管委会主任审定后发布,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

(二)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应当公开的具体事项通过管委会信息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开;对于不确定能否公开的信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由江湾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实施办法中未尽事宜将以修订形式予以补充。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