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湾校区管理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刘建峰发布时间:2014-09-10浏览次数:300


第一条为规范江湾校区管委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湾校区管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各类合同的审核;

(二)年度财政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三)办公室设置的调整及职能划分;

(四)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审定;

(六)重要会议、活动方案的确定;

(七)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八)学校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

(九)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等;

(十)年度易损易耗物品及零星配件、材料采购;

(十一)金额超过5千元的办公用品购置;

(十二)未列入江湾校区管委会预算目录的支出。

第三条江湾校区管委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管委会办公会议,事项必须经过充分讨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的原则执行,必须全体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采取表决制。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策后,由管委会人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会议必须有详实记录,存档备查。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需变更的情况,应由办公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如因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办公会报告。

第五条因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

(四)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列为管委会信息公开和工会组织民主监督的范围;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